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古羊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顗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2,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1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古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古羊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邀同被告潘顗好為連帶
保證人,約定就古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古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古羊公司於112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共1,000,000元,
惟於112年12月2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遂於113年4月8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就古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912,652元,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專用增補約定書】、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資料、利率歷史資料查詢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6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
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自113年4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自113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自113年3月27日起至同年4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自113年4月8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595%計算;自113年3月27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172%計算;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44%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