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陳何子芸、陳易聰、陳育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3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