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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汪純旭
汪泳城
上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林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廖偉岑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容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向當事人曉
諭
闡明確認,
爰
再開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