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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汪純旭
            汪泳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廖偉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容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向當事人曉闡明確認,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