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
相 對 人 乙○○
主 文
改定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
輔助宣告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輔助宣告人丙○○前經
鈞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83號裁定宣告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
相對人為輔助人,相對人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及年事已高,無法繼續擔任輔助人,為維護受輔助宣告人丙○○之最佳利益,
爰聲請改定
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丙○○之輔助人等語。
二、
按有事實足認
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
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
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1106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前開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
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之1亦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受輔助宣告人丙○○前經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83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為輔助人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案卷核閱
綦詳,
堪予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民國38年生,現年約74歲,且罹有甲狀腺腫瘤乙節,有聲請人所提出
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在卷
可稽,
堪認屬實;另受輔助宣告人丙○○之最近親屬分別為其母即相對人乙○○、胞妹即聲請人,而相對人及受輔助宣告人丙○○均到庭表示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丙○○之輔助人,因認本件聲請人主張應改定由其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丙○○之輔助人,始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丙○○之最佳利益乙節為可採,爰裁定改由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丙○○之輔助人。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