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江淑君
被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共 同
鄭嘉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