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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