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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漢斌 
原      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立 
原      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郁欣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考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請也無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