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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蘇炫心
馬明豪
王傳舜
被 告 林麗芳
王文瑞
王儷玲
王麗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
裁定
正本
核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