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陳鄭淑華
何建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之每個塔位價格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乘以其格數500格,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0,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