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即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