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15,57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卷二第19、23、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