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任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