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4,654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