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張芳禎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徐月娥
林群超
楊金山
上 三 人
被 告 翁蛉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97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所謂「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
被告有美金100萬元投資款返還
債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
詐害債權行為並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登記,
惟兩造就原告對被告是否確有美金100萬元投資款返還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執,而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97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爭訟中。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
前揭另案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另案訴訟目前尚未終結,本院
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