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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張芳禎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徐月娥  

            林群超  


            楊金山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翁蛉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97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美金100萬元投資款返還債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詐害債權行為並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兩造就原告對被告是否確有美金100萬元投資款返還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執,而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97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爭訟中。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前揭另案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另案訴訟目前尚未終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