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
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
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
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