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