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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