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許家弘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3,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