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八鼎海鮮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孟翰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迄未繳納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以聲明
所載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928,1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