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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炫  
被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      告  魏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3萬3,2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萬3,2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宸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宸全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108年7月4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於109年3月27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於109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社來,且願共同遵守投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
(二)被告宸全公司於109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00萬元及100萬元,借款利率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期間5年,利率按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2%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66%,於每月31日本金按約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餘額合計224萬9,978元,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31日,被告宸全公司即未依約履行;被告宸全公司於109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60萬元、40萬元、80萬元及20萬元,借款利率自109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期間5年,利率按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0%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64%,於每月6日本金按約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餘額合計283萬3,290元,僅繳納本息至113年1月6日,被告宸全公司即未依約履行;被告宸全公司於112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18萬7,500元及106萬2,500元,借款利率自112年9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2日止,利率按3個月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33622%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95622%,於每月23日利息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款餘額合計405萬元,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23日。上述借款被告皆未依約履行,原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其全部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913萬3,26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萬3,26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餘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4,000,000
1,799,989
109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4%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
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0,000
 449,989
109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4%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
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600,000
2,040,000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0,000
 226,658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00,000
 453,316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0,000
 113,316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187,500
3,037,500
112年9月23日
113年3月22日
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3055%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062,500
1,012,500
112年9月23日
113年3月22日
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3055%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
9,13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