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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      告  王秀媚
送達代收人  侯良雨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黃致維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