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正德
龍永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剩餘本金「3,519,9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19,99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