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兼 法 定
即 被 告 邱昭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7,835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311,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