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2萬7,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