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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