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振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事件, 兩造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 上訴。 上訴人黃振森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13,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3,454元,未據上訴人黃振森繳納。另上訴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444,633元、2,400,69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44,545元,亦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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