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雄茂吉、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34,59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見 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80,4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4,656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一:請求之利息 附表二:請求之違約金 | | |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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