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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雄茂吉、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34,59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480,4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4,656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請求之利息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小計
1
2,200,947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1067%
12,913.28元
2
1,500,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178%
 8,828.57元
3
  37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256%
 2,207.63元
4
  750,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467%
 4,417.91元
5
  37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467%
 2,208.95元
6
  37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3723%
 2,216.83元
7
  733,649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1067%
 4,304.43元
8
  500,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178%
 2,942.86元
9
  12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256%
   735.88元
10
  250,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467%
 1,472.64元
11
  12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2467%
   736.32元
12
  125,000元
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
3.53723%
   738.94元
利息合計:43,724.24元
                                  
附表二:請求之違約金
違約金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違約金小計
1
2,200,947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635.08元
2
1,500,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434.19元
3
  37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108.57元
4
  750,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17.27元
5
  37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108.64元
6
  37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109.02元
7
  733,649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11.69元
8
  500,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144.73元
9
  12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6.19元
10
  250,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72.42元
11
  12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6.21元
12
  125,000元
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36.34元
違約金合計:2,150.35元

附表三:
請求項目
  新臺幣
本金
7,434,596元
利息
43,724.24元
違約金
 2,150.35元
合計
7,480,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