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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被      告  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茂吉  

被      告  王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3萬4,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傳佳知寶公司)已於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前之113年6月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被告熊茂吉為清算人,且申請解散登記亦經臺南市政府以113年7月1日府經商字第11300421140號函准予登記,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73至177頁)在卷可稽應以清算人即被告熊茂吉為被告傳佳知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於104年10月13日,邀同其負責人即被告熊茂吉、被告王秀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銀行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於113年1月19日陸續申請動撥向伊銀行借款合計750萬元,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僅繳納本息至113年8月7日止,今尚積欠伊銀行本金743萬4,5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743萬4,5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院第19至60頁),被告復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0
2,200,947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10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5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8月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178%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8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256%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750,000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12月6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12月2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723%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733,679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10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5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8月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178%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25,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8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256%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250,000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125,00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12月6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125,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12月2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723%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
7,434,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