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乙○○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
起訴狀僅記載
被告為「甲○○○○○○○○」,而未記載全體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本件之訴訟要件
顯有欠缺,
揆諸前揭說明,
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
繼承人潘善偉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