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