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70,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