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聖傑
參 加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上訴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