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王美娥
陸婷玉
陸婷薰
李雅芬
兼上列四人
上五人共同
兼上列一人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涉違反銀行法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被告等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