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宏展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榕 
訴訟代理人  莊永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成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成
兆豐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111年12月10日
5,355元
B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