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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志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莊玉珠
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行
112年7月10日
400,000元
AG0000000
2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莊玉珠
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行
112年7月7日
350,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