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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1月6日
 14,648元
H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