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
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