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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櫻月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並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4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1920-6
1
1000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21-9
1
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