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意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002
林意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