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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堯 
代  理  人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2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0日屆滿,因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5日
21,079元
PN0000000
002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5日
7,697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