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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5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慧娟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5日
2萬5,000元
0000000
2
吳慧娟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15日
2萬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