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5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