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