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號
代 理 人 呂禎鈴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