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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代  理  人  呂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嘉績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年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112年4月30日
149,216元
E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