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楊儒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於本院網路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2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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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ND0000000-0~84ND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