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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田家豪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行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D帳戶
112年2月10日
234,48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