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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9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2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6月30日
75,000元
0000000
3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7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4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8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5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6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0000000
7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8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8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