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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楊裕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已刊登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鈞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外網、司法院公報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12年6月30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證書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002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00ND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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