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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張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4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91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10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