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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吳英禎  
代  理  人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可信為真正。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8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8-6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9-8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0-4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1-6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2-8
1
1000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3-0
1
1000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2241-7
1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