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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順
代  理  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巧致消防工程行林志龍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楊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5日
54,863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