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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康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3年4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年度/代號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B
8-10
30
002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C
3-7
50
003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D
2
1000
合計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