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康家綾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
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8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3年10月7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