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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康家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8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3年10月7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C14-29
16
1600

002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D6-7
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