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代  理  人  蕭萱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晉大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113年5月10日
10,656元
AN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